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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及免责
发布日期:2016-10-29    作者:王丽律师


  一、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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