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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两次吸毒为何法院仍然判决驳回妻子的离婚请求?
发布日期:2016-10-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概要
笔者代理的一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委托人是位年轻美貌的妻子,她一脸憔悴地告诉笔者:老公第一次吸毒被抓后,曾向其保证“如果复吸就离婚”,可毒品诱惑实在太大,丈夫已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吸毒后产生的幻觉让他本性大变,甚至提刀追砍妻子。今年因吸毒再次被抓,丈夫不愿意践行诺言“复吸就离婚”,妻子只能委托笔者提起离婚诉讼。笔者前往公安局调取了前后两次丈夫吸毒被抓后的档案材料,包括询问笔录、强制戒毒决定书、毒品成瘾认定书等。庭审中丈夫表示正在悔改中,希望修复夫妻感情,请求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妻子的离婚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据此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的丈夫庭审中表现出了对妻子的感情,希望修复夫妻关系,不愿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帮助其矫正吸毒行为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丈夫最近两个月并没有吸毒。法院认为丈夫对妻子尚有感情,正在努力戒毒中,应给丈夫一次机会,希望双方能重归于好。上海市高院民一庭下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号)第十四条“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恶习不改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改正的恶习……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一贯表现尚可的,应促其悔改,争取和好。如无过错方对感情和婚姻已失去信心,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认为离婚的条件已基本成就。”在该条文中,上海高院增加了“确无和好可能”这个后缀,大大增加了无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难度,只要是过错方认错态度良好,希望修复感情,法院可以笼统认为“有和好可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屡教不改”并没有明确是教育几次不改,也没有明确是改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吸毒就算已改正?笔者认为上海高院应出台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而非笼统地认为“确无和好可能的”才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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