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合规文化的普遍缺失。
□预防青少年犯罪重在合规教育,重塑合规意识。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推行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合规教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青少年悔过自新、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一、从校园暴力看合规文化的缺失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里的恶性事件频繁见诸报端。涉案殴打、虐待同学、收取保护费、侮辱老师等等。“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调查统计,对于校园中常见的语言争执,学生认为这不属于暴力的占53.9%;对于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索要他人钱财,认为不是暴力的仍然占13.3%;认为以言语侮辱老师、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攻击老师或同学、殴打他人、使用武力打抱不平等等行为不属于校园暴力的学生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48.0%、16.3%、15.1%、17.8%、26.1%.由此可见,青少年对于暴力行为和暴力现象的认识比较模糊。
青少年越轨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包括转型期社会各方面的剧烈变化的不良风气影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个人心理矛盾等等。但是,就学校教育这个环节本身存在许多问题。就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而言,校园合规文化已经严重缺失。上述青少年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模糊认识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所谓合规,顾名思义,就是“合乎规范”。中国有句俗语: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对于老百姓而言,国家的法律是最明确并且显而易见的规范,其次则是行业纪律和单位或者团体内部的各种规章规则,以及普遍认同的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简单来讲,合规就是遵从法律法规、单位制度和监管规定、行业惯例和纪律以及道德规范。中国还有句话,叫“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而社会主义荣辱观也同时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彰显了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和纪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要求我们从道德自律的角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合规既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文化。学生的合规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培养与教育。
“合规”的培养和教育,不仅要在学校实施,也需要存在于社会、家庭层面。在我们国家,不仅学校里缺失合规文化或合规意识,而且整个社会都缺失合规文化或合规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常常被打破。几乎所有见过中国行人过马路那争分夺秒、肆无忌惮地闯红灯的景象的人都会感叹中国人交通规则意识何等缺乏!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重在合规教育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很值得我们去回味,它蕴含着深刻的做人道理。在今天,这句话所代表的合规观念已经被悄然替代。在国人的眼里,判断一件事该不该做的首要标准是这件事是否对自己有益,而非做它是否合乎规范(法律、纪律或者道德)。这样的标准值得商榷,这样的观念只会助长青少年违法犯罪,而不利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则,市场经济才能稳健长远地发展,市场参与者也必须提高合规意识。合规文化的建设对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长期的发展十分重要。一个人不守规矩,可能招来麻烦和不幸;大多数人不守规矩,则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更谈不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这不能不说与国人交通规矩意识淡漠没有关系。曾几何时,“合规文化”被我们置之脑后。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大学生贷款不还现象、广州“许霆案”、毒奶粉和“三聚氰胺”牛奶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民心中“合规文化”的缺失。青少年违法或者犯罪,常常就是从不遵守校规校纪开始的,也常常是从在家中不尊老爱幼开始的。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在于加强合规教育。
三、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合规教育在预防青少年再犯的重要体现
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此所谓非刑罚处罚措施条款。青少年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毕竟都较成年人低,同时可塑性性很强,所以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必须特别重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其中,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有益于越轨少年重新审视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含义,有助于其重新树立正确的法制和道德观念。这是合规教育在预防青少年再犯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适用刑法主要就是定罪量刑,而忽略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很少有从积极的角度强调树立合乎规范的意识。事实上,非刑罚措施比罚金或者自由刑更能起到教化的作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能触动行为人的内心世界,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直接深刻的反思,有利于青少年悔过自新。由此,注重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利于降低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刑罚手段适用,更好地在预防青少年再犯中进行合规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