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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而去杀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3个歹徒为了控制坐台小姐为他们挣钱,竟然两次强迫坐台小姐杀死“同行”。实施杀人行为的卖淫小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赚钱难决定绑架“小姐”

  被告人袁源、周祥明、王开强都是重庆綦江人,3人此前都曾因犯罪被判过刑。2006年10月,袁源来到云南昆明,之后周祥明、王开强相继来到昆明投靠他。 “因为生意越来越难做”,袁源和周祥明经过商量,决定绑架“小姐”到省外强迫她们卖淫。为了让“小姐”乖乖听自己使唤,他们想出了一条毒计——让“小姐” 杀人并录制下过程来。“把她们杀人的证据拿在手里,还怕她们不听话?”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小姐,检察院认为她们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逼犯罪,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且两人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经过讨论,检察院依法对她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全国首例不起诉杀人者的案件。

  三歹徒两死刑一无期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认定罪名准确。”中院审理后认为,袁源、周祥明、王开强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王开强没有参与第二起“杀人”事件,且主观恶性稍轻些,可以从轻处罚。

  2008年9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源、周祥明死刑,判处被告人王开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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