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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诉称:高威和董辉系夫妻关系,董申、董卫民系两人子女。董辉和成义铭系兄弟关系,两人均系被继承人董震之子。被继承人董震在2014年1月10日去世,董震去世前在2013年6月18日留有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死后遗产由董辉和高威继承70%,董卫民继承20%,董申继承10%。
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认为,由于2013年之前董震一直和成义铭共同生活,之所以出现现实无法查清的情况,是因为成义铭没有对董震的欠款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应当依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推定被继承人董震应留有财产88.5万元。虽然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没有相应证据,但四人所计算的公式是依照合理生活常识计算,关于88.5万元构成应当如下:2008年前董震的非工资总收入5.02万元、卖房后留下的养老金20万元和利息6.4万元,法院已经判决的成义铭欠董震的29万元,该29万元应当由11.3万元的利息,2008年-2013年1月工资收入21.4万元,出去生活费支出5.4万元和交接给董辉的18.8万元,成义铭手中应当还有余款13.1万元。董震在世时,董辉和成义铭曾在2013年2月对董震的钱款进行过交接,成义铭将董震的钱款18。8万元确实交给了董辉,董震、董辉、成义铭在场,对账时,成义铭提交了自己书写的记录,这些记录的数目董辉实际上是认可的,但是否合理且真实,董辉不知情。
2014年1月10日董震去世时,董辉手中还有6.3万元。此外成义铭借给董申丈夫的10万元,没有经过董震的同意,是成义铭自己借的,和本案无关。因此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起诉要求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留遗产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88.5万元。

二、被告辩称:
成义铭辩称:被继承人董震丈夫陈沈毅在1972年去世。董震生前一直和成义铭共同生活。董震在世时曾经将西城区的房屋变卖获得150万元,其中董震留下了20万元作为生活养老,余款成义铭和董辉已经分割完毕。
属于董震所有的20万元由成义铭负责掌管,期间,董辉女儿董申需要钱,成义铭用了其中的10万元借给了董申。自2013年2月起董震开始和董辉共同生活,成义铭已将属于董震的钱款和银行存折及证件、财物全部交给了董辉,钱款共计18.8万元,这笔款项时董震的养老金和这么多年的工资收入扣除合理开支后计算所得。该笔款项的计算结果是由董震、董辉、成义铭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核算的,当时董辉作为监督交接人,没必涨核对的非常详尽,最终双方确认后,董辉和成义铭在交接单签字认可,有交接明细单为证。
成义铭手中已经没有任何董震的财产。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所叙述的被继承人董震的遗产为88.5万元,成义铭不认可,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应当提交证据。对于借给董申的10万元,该交接明细单上记载非常清楚,是经过董震同意认可的,成义铭未擅自动用董震的存款。对于成义铭欠董震的29万元房款一节,已有法院生效判决,成义铭认可。现成义铭对于原告私人提交的董震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性认可,同意依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董震的遗产。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董震系董辉和成义铭的母亲,系高威的婆婆,为董申、董卫民的祖母。董辉和成义铭系同母异母的兄弟,被继承人董震丈夫成义铭父亲陈沈毅在1972年去世。后董震又与司徒某(1996年5月26日去世)再婚,两人婚后没有子女,董震一直和成义铭共同生活,董震的工资收入和养老金均由成义铭掌管。2012年8月5日之后,董辉、高威夫妻两人将董震接走,自2013年2月起董震开始和两人共同生活。2013年2月14日,再董震、董辉、成义铭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对成义铭掌管的董震的钱款和所有证件及存折、存单、金首饰、手表进行了核算和交接,交接人为成义铭、监交人为董辉,双方均认可后,董辉、成义铭均在财产交接明细表上签字。
成义铭将董震的钱款共计18.8万元及董震的身份证明、工资存折及其他财产一起交给了董辉。2014年1月10日董震去世,董辉手中还留有董震钱款6.3万元。现董震的遗产范围:“董辉手中的6.3万元、董震的债权10万元(借给董申)。XXX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董震的债务29万元(成义铭欠董震的购房款)。董震生前在北京银行内有存款人民币1.5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内有存款0.71元,共计45.3万元”。
董震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其内容为:“百年之后余款分配,董辉、高威70%,董卫民 20%,董申 10%。董震留言。2013年6月18日”。庭审中成义铭对该遗嘱的真实性认可。
庭审中,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根据合理生活常识计算,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推定被继承人董震应有遗产88.5万元,现成义铭手中还应当留有13.1万元,对此高威、董辉、董申、董卫民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成义铭一次性给付董辉、高威人民币25.4万元;给付董卫民人民币3.59万元。
二、董申一次性给付董卫民人民币5.4万元。
三、北京银行的存款及利息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利息归董卫民所有,董申手中的董震的钱款4.5万元归董申所有。

一审判决后,高威、董申、董卫民、董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首先,依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董震去世后,董辉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成义铭给富购房款29万元,生效判决也已经认定29万元购房款的债权应当属于董震的遗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29万元债权系董震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本案件中四原告上诉称该笔款项的违约滞纳金和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亦应当作为合法遗产部分予以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纳。
其次,四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称2013年2月董震和成义铭交接时除确认的18.8万元外,还有13.1万元没有交接,此款项及产生的利息4.55万元应当作为合法遗产予以认定一节,依据一经查实的事实,在董震、成义铭、董辉在2013年2月14日对账后,2013年3月16日成义铭和董辉再次进行过队长,两次对账余额数目一致。本案的四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成义铭处仍有其主张的13.1我那元,成义铭对于此也不予认可,因此二审法院对四原告的上诉请求没有采信。
最后,四原告在二审中还主张成义铭保管的董震2009年卖房所留20万元养老金和2009年12月至今产生的合法利息5万元应当作为遗产部分予以认定,成义铭称20万元养老金是董震的生活使用,老人有处理使用的权利,借给董申的10万元老人是知道的,另外的十万元老人日常花费了。基于双方进行过两次对账,四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董震在2009年卖房所留的20万元仍在成义铭手中,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没有支持。
依照董辉所提交的董震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0年1月13日,董震账户转给董申1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笔10万元系董震的债权,因而原审法院对该遗产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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