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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自书遗嘱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承恩在法院诉称,陈承恩、陈超系父子关系。原告的父亲、被告的祖父陈恩莱在2013129日时病故,遗留有诉争院落中的北房6间,原告的母亲、被告的祖母赵鑫元在2000311日病故。原告系被继承人陈恩莱、赵鑫元的独子,被继承人的遗产在2007年经批准翻建。原告对6间房屋投入了经历和金钱。被继承人陈恩莱在20121117日立下遗嘱,确定原被告各继承上述房屋中的三间。因被告是原告独子,因此对被继承人易主没有异议。因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法院希冀对遗产重新分割,判令被继承人的遗产北房3间中2/3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陈超辩称,应严格依照遗嘱分割遗产,要求分得北房西数三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陈恩莱和赵鑫元两人系夫妻关系,并在北京市怀柔区40号院内拥有北房6间。陈承恩系两人之子,陈超系陈承恩独生子。2000年,赵鑫元去世注销户口。
2007422日,市规划委怀柔分局向陈恩莱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其翻建上述北房6间,批准建房面积为108.91平米。同年,陈承恩、陈恩莱共同出资将原有北房5间翻建。20131117日,陈恩莱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其内容为:“……我去世后将我所有的财产包括怀柔区房屋、2007年经怀柔区规划为批准犯贱的正房6间中东数3间归陈承恩所有,西数三间房屋归陈超所有。”2013年,陈恩莱因死亡注销户口。
庭审中,陈承恩称:涉诉房屋原系在老房的基础上主要由其出资翻建,其父亲陈恩莱近给过5000块钱;翻建房屋时用到了老房的旧物件;陈超当时在上学,没有参与建房。
陈承恩申请建房人沈长城作证,沈长城称:诉争房屋建于2007年,是陈承恩委托证人建造,承包方式为清包,陈承恩支付了我4万元建房款,建房时见过陈超,当时陈超还在上学。
陈超称,认可证人证言,并且称当时在上学期间,没有经历能力,只是偶尔回家帮忙。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坐落在怀柔区40号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范围内的北房4间归陈承恩所有,西数2间归陈超所有。
 
五、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继承法》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及第26条之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坐落在怀柔区的40号院内原有住房6间系陈恩莱、赵鑫元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赵鑫元去世之后,北房6间中的3间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陈恩莱、陈承恩继承,另外三间则应当为陈恩莱的个人财产。依照庭审中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房屋翻建过程之中陈承恩出资且出力,同时老房的材料被用于新房建造过程,陈超没有实际参与建房过程。
因此,诉争房屋北房6间并非全部为陈恩莱的遗产,陈恩莱在生前所订立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而部分无效,法院在考虑到陈承恩在老房原有份额、翻建过程中的出资情况、新房使用了老房的部分建筑材料等因素,北房6间应当析出原告陈承恩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宜。剩余房产的分割,应当依照遗嘱执行。原告陈承恩主张诉争房屋中的三分之二归其所有,此诉讼请求没有超出其应得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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