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武汉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11日20时5分,唐某某驾驶鄂AXXXX号微型普通客车从318国道方向向汉口方向行驶,行至桥口区514线3KM+900M路段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杨XX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XX死亡的交通事故。武汉市XX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XX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4年2月12日,唐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人肖小勇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
辩护观点:
一、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对其的处罚;
二、案发后,唐某某及其家属多方筹措资金,全额支付了相关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其家属的谅解,其家属出具书面的求情书给法院,请求法院对唐某某从轻处罚。
二、唐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