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王XX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11日20时5分,王XX驾驶粤XXXX号微型普通客车从321国道方向向官窑方向行驶,行至南海区514线3KM+900M路段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杨XX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XX死亡的交通事故。佛山市XX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X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XX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05年2月12日,王XX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王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对其的处罚;
二、案发后,王XX及其家属多方筹措资金,全额支付了相关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其家属的谅解,其家属出具书面的求情书给法院,请求法院对王XX从轻处罚。
二、王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