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5年韦纪群、韦体群、韦智群便在其父韦树香调换所得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东边三间和西边二间房屋(原来中间是一条南北向的巷子),建成房屋后便筑围墙将整个院子围了起来,并在房屋中间巷子的北面开了一个铁门出入,中间巷子已作院子使用。1996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韦体群、韦纪群也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1年被告家按该村建房习惯又在其院子的南面建了一个大门从原告分得的宅基地前面通行到外面的巷子。2005年原告在位于被告家北面三队分给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一间瓦盖屋用于养猪、养蚕后,因堆在门前的粪气味难闻,相邻的村民便用水泥砖砌了一堵墙隔开,从此被告便关闭了其家北面的一个大门,改走其家南面的大门至今。
2007年5月原告家在被告家的南面宅基地上建房打地梁并用水泥砖将宅基地前面的巷子围起来。被告认为原告家在被告家的南面空地建房影响到其家向南通行出巷子,而将原告家所起的地梁、水泥砖毁坏,因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关系不和。2007年5月30日晚,大陆村三队的村民集中开会讨论韦树香户与韦树香的儿子韦勇章户宅基地的事情,但此事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2007年9月4日,原告认为由于其家在被告家的北面还有一间住房,从现在其家在被告家南边正在起的房屋走到其家的北边住房,必须通过被告家中间的通道才能便利到达,现被告建起两道铁门及围墙,堵塞了通道,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拆除与原告相邻宅基地通道上的两道铁门大门及围墙。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构成相邻通行关系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房屋相邻,且原告所有的一处养殖瓦房脱离主宅基地,位于被告房屋的北面,构成相邻通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现居住地宅基地证件不齐全,不符合相邻关系构成要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理评析
第一、原告主张的通行权利不符合相邻通行权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现在原告家在靠近被告家南面正在建房的一块宅基地四至为,东面是巷子接韦树玉兄弟,南面是巷子,西面是巷子濒临水利圳,北面接韦体群。原告主张现在建房的这块宅基地已办有使用证,但原告韦济东提供的韦济东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宗地图四至为,东面是巷子接韦树珍(真)户,南面接韦济明(名)户,西面是巷子濒临水利圳,北面是空地。这与现在原告建房的这块宅基地的现场勘查情况不符,故此证并不是现在原告正在建房这块宅基地的使用证。
因原告家靠近被告家北边的一间住房和南边正在建房的一块宅基地至今都没有依法办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邻权的主体资格尚未明确,原告主张的通行权利不符合相邻通行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目前被告的院落并不妨碍原告家的正常通行。自1995年被告建房屋及围墙和两道大门至2007年5月,被告家北面的住房都有通道出入,而被告家中间的巷子多年来已变为被告家的院子而不再作通道使用,也不是历史形成之道。而从原告现在建房的宅基地的地理位置来看,这块宅基地的南面、西面和东面都接巷子,出入非常方便,被告家中间的巷子(现在是院子)并非必经之道,故被告家围筑院子及建大门,并没有妨碍到原告家的正常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要求,我们对邻地通行权一般应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