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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认定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4月初,李某通过关系联系到为张某粉刷外墙业务。同年4月10日,李某与李某某一同来到被告张某处,双方协商粉刷完毕后付1200元报酬。二人开始为被告进行外墙粉刷,具体施工时,二人的地位平等。所用材料及脚手架为被告张某提供。证人许某在此帮忙做小工,每日30元工资,并从李某处领取。由于李某某年龄偏大,被告曾向证人提出叫李某某不要做,证人电话与李某联系,李某称都是熟人,既然已经谈好来了,就不好意思不让他来。

    4月13日下午2时许,李某某在二楼从事外墙粉刷时,脚手架倒塌,李某某未系安全带摔下。当时被告张某交给李某500元,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全瘫。李某某在医院住院15天后,不幸死亡。住院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4800元,并实际由两人护理。

    由于死者家属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26000余元。被告辩称与死者李某某非雇佣关系,而与介绍人李某是承揽关系,李某某是李某雇佣的。由于原告与李某之间为承揽关系,原告又无过错,故原告对李某某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由雇主按约给付报酬”,而承揽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雇佣关系的外延大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活动受雇主的安排,雇员不能自行决定工作内容和范围。而承揽关系的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安排和控制。

    另从立法精神上来讲,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即使在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也应当尽量适用雇佣关系。

    本案中被告张某有控制和支配李某与李某某的权利,且工作场所、范围及劳动设备和材料均由被告提供,李某与李某某从事的劳务是雇主指示范围内的活动,由此可以认定李某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且证人作证关于李某与李某某的地位也可以认定死者与被告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故李某某的伤害后果由被告承担,但李某某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绳,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责任20%的责任。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张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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