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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刑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02    作者:马家强律师

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刑的案例

原标题:程某犯贩卖毒品罪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秋天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某先后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车某某、刘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0次,共计2.2克。分述如下:
1、2014年秋天至2015年1月,被告人程某先后以200元、1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0.2克、0.2克。
2、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程某先后以200元、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0.2克、0.2克。
3、2015年1月,被告人程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某、张某甲销售甲基苯丙胺0.2克。
4、2015年1月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先后以200元、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销售甲基苯丙胺0.2克、0.2克。
5、2015年1月,被告人程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丙、杨玉鹏销售甲基苯丙胺0.2克。
6、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先后以300元、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丙、张金财销售甲基苯丙胺0.3克、0.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车某某、刘某、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文渤的证言、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书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泰山公(财)现检字(2015)201502280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照片、中国移动客户关系系统、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刑的案例 原标题:程某犯贩卖毒品罪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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