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决虐待罪案例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决虐待罪案例
原标题:郑某某与范某某犯虐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诉人郑某某。
被告人范某某。
自诉人郑某某以被告人范某某犯虐待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犯有虐待罪,自诉人也未能提出补充证据。故对自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郑某某对被告人范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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