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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被新泰市法院判刑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02    作者:马家强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被新泰市法院判刑的案例
原标题: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12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1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815日晚,在新泰市汶南镇下村陈某家中,被告人陈某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54月至8月,在新泰市汶南镇下村陈某家中,被告人陈某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三次。
320153月至5月,在新泰市汶南镇下村陈某家中,被告人陈某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二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被新泰市法院判刑的案例 原标题: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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