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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期限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孙超律师
【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起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中断】
  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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