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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6-07-14    作者:宋飏律师
  昨天有人咨询,《追诉标准(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5000到10000元的追诉标准是什么意思,到底多少该追诉,我为当事人做了简单的解答。现将我的理解编辑成文字版供有同样疑惑的人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如果要理解这个条文的话就必须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是《刑法》二百七十一条中所说的数额较大呢,那就要看《追诉标准(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了,其规定追诉标准为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刑法》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应当依法予以追诉,在量刑时应当适用刑法关于数额较大的量刑档,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追诉的话,当然是数额到达5000便已经构成追诉的标准了,侦查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观点是笔者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仅供大家参考。同时,欢迎大家指正,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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