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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起作用探讨
发布日期:2016-06-24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谅解依据司法相关实践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单位)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因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单位)损失部分达成的和解,而由被害人(单位)一方所出具的具备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刑事谅解书在刑事审判环节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的作用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作用,因此刑事谅解书在刑事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应当引起辩护律师,刑事谅解同量时对量刑阶段证明责任与标准重要标志,所以应当引起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重视。下面笔者从上海刑事律师角度分析刑事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所起到用途进行分析,刑事谅解书也称之为刑事和解书,。
    常规性犯罪刑事谅解书的用途。
    刑事谅解书的法律依据,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被各地法院在量刑指南中进行列明,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为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可以看出谅解的重要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3月8日)案例四: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
  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事谅解对刑事案例所起到所用也散见于刑事检察中,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26日 高检发诉字[2014]29号)第11知明确规定,不抗诉的案件包括了:1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提出抗诉:………(4)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量刑偏轻的。在死刑案件中该意见规定:13.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或者社会 反响强烈的以外,一般不应当提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抗诉: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可见刑事谅解在刑事犯罪中作用重大。
    刑事谅解应当采用的形式,笔者认为刑事谅解是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刑事谅解也是量刑标准的证明材料,所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受害人(单位)向司法机关出具,一般的下落不明谅解应当具备的条款除当事人身份证情况外,也应当写明事情过程,造成的后果以及双方赔偿的形式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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