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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否向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债务人追偿?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的好朋友张某当时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还清,月息一分,我作为担保人。现在过了4年,刘某无法找到张某,便找到我要求还款。经协商,我还了10万元,不需要还利息。几个月后,我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我替他还的借款,但他拒绝,若起诉,法院会判我赢吗?

                              江西 王某

  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张某向刘某借款约定1年还清,故刘某向张某借款的诉讼时效就是2年,也就是在3年内,刘某需向张某主张权利,若不主张,张某就享有对该借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保证人同样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你起诉,张某若不同意给付借款,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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