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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货款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与他人合伙经营西餐厅装修时,从原告处购买水、电装修材料。当时被告因资金不足,尚欠原告部分材料款及装修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X月X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记载“今欠到水电工料款共计25900元”。后来,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陆续偿还了5000元,剩余20900元至今未还。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争议焦点:
    常某欠款是否属实,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
判决结果:
    平桥院经过审理,认为常X与他人合伙经营西餐厅装修时,从原告处购买水、电装修材料,部分材料款没有付清,因欠条是常X所写,理应由常X偿还,常X偿还后可以找他人追偿,因此,该欠款应该由常X负责偿还。法院依法判决常X偿还该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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