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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7-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黄X诉称,2011XX日、XX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台型号为某的拖泵及一台47米汽车泵。并将两泵租给河南省X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花园项目部使用。但拖泵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被告虽然更换了多个零部件,但仍不能正常运转,混凝土堵管问题仍旧存在,2012XX日上午,被告派三位专业人士到施工现场进行试泵时,施工工人于XX被输送泵管头喷出的空气打伤至昏迷,原告将其送往武汉协和医院等处抢救、治疗,于XX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颈部以下失去知觉,被告推卸责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均系原告支付。另外,2012XX日,被告在原告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的情况下将47米汽车泵进行了GPS远程遥控锁闭,致该泵无法使用。综上,因被告提供的地泵的质量问题及汽车泵的锁闭导致XX花园工地一直处于半停滞状态,给原告及施工人均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对原告从该公司购买的47米汽车泵解除GPS远程遥控锁闭;2、判令被告对某拖泵予以退货;3、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78.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损失费42.48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长沙XX公司答辩称,1、被答辩人诉请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而被答辩人提出的第124项诉讼请求是基于其与答辩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属于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将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混淆一起,违背法律规定,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原告主体不适格,该案案由为产品生产者责任,被答辩人不是受伤者,无权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亦不是销售者,无权向答辩人追偿,被答辩人与第三人的损害毫无关系,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侵权责任;3、本案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其参加诉讼时间在被答辩人起诉之前,故其没有独立请求权,法院对其诉求不应支持;4、答辩人出售给被答辩人的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无缺陷,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长沙XX公司的产品是否有缺陷,此次事故是否因产品原因造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黄X与长沙XX公司于2013XX日及XX日签订的两份《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长沙XX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黄XX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但其向黄XX提供的汽车泵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双方在对该汽车泵进行试泵的过程中将第三人于XX打伤,对于XX的受伤损失,双方均负有赔偿责任。长沙XX的汽车泵输送泵管头喷出的空气是造成于XX受伤的直接原因,且是其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调试机器时发生的事故,对于XX的伤,长沙XX应当承担70%的责任,黄XX对试泵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没有制止,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30%的责任为宜。于XX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63208元有医院开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认可,其他开支没有正式票据,此部分费用本院不予认可,但交通费及住宿费是必然发生的,考虑到于XX的伤情严重,多次转院,本院酌定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为宜,于XX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酌定9200元(230天×40元/天),此部分费用本院予以认可;事故造成于XX一级伤残,终身护理依赖,于XX1966年出生,长期在城市以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为447960.6元(22398.03元/年×20年),护理费按每天40元计算,应为292000元(50元×365天×20年),于XX受伤后,黄XX与其达成的残疾补助70万元,没有超过其残疾赔偿金及其他赔偿项目的费用,且系黄XX已经垫付,本院予以认可。对某型号拖泵的质量问题,因黄XX撤回了对其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而长沙XX亦不申请对该拖泵进行质量鉴定,故黄XX诉请要求将某型拖泵予以退货,本院不予支持,如有新的证据,双方可另行诉讼解决。黄XX诉称长沙XX在某型泵车按时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将泵车进行GPS远程遥控锁闭,要求中联重工赔偿相关损失,该项诉请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黄XX如有证据,可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X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黄XX垫付的于XX赔偿款685585元;
    二、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54元,由黄XX承担12984元,由长沙X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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