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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110网律师
           魏X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XX日,原告父母在浉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该院(2006)信浉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位于浉河XXX家属院X单元X楼(实用面积53平方米)由婚生女魏XX继承,此房拆迁赔偿款归魏XX所有,魏X可以居住、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处分房屋。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父亲魏X与被告曹XX非法同居,共同居住在本案诉争的房屋内。原告的父亲魏X于2015年病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被告不但不搬离,反将其与前夫所生儿子、儿媳一家都叫来居住。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本案诉争的房屋由原告继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从浉河XXX家属院X单元X楼住宅的屋内搬走,将非法占用的房屋完好地退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承担诉讼费。
    被告曹XX辩称,我与魏X长达十年之久的共同生活中,我始终以配偶的身份履行着义务,大部分时间在忙于护理魏X。因魏X长期患病等多种疾病,护理期间我不仅耗费了大量精力,并且将做茶叶生意所得的收益及积蓄都用于支付魏X看病。而被答辩人身为魏X的女儿,在魏X住院期间从未给予护理或支付医药费,只是在魏X临终前才从外地回来。2015年,魏X病故,被答辩人魏XX在魏X尸骨未寒时,说我与她父亲非法同居,非法占用她的房屋,要求我退还我们共同居住达十年之久的房屋。目前,我孤身一人,岁数已高,生活无来源,积蓄为医治久病的魏X花尽,被答辩人的请求如能得到支持,我将无住处,为医食忧愁。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考虑,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2006年XX日,原告魏XX父亲魏X与其母亲刘XX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后魏X与被告曹XX共同生活,直至2015年魏X病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魏X长期患有多种疾病,原告魏XX在外地生活,被告曹XX对魏X给予了扶助。魏X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曹XX居住的房屋发生争议。该房屋位于信阳市浉河XXX家属院X单元X楼,原系魏X与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本院(2006)信浉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中魏X与刘XX约定定,该房屋由婚生女魏XX继承,此房拆迁赔偿款归魏XX所有,魏X可以居住、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处分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屋登记在魏X名下,刘XX系共同共有人,魏X与刘XX离婚后,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登记。魏X死亡后,魏X的个人份额产生继承问题,应当在相应的权利人之间作出分割,原告魏XX作为遗产继承人取得相应遗产之前,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曹XX,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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