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诈骗案成功辩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编造虚假的身份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方式分别与被害人李某、陈某、杨某以谈恋爱为名接触,在骗取上述被害人相信后,便多次以购买装修房子、急需周转资金、钱包丢失等多种虚假事由向被害人索要欠款,上述三被害人受骗后将钱款邮寄或汇入被告人张某本人或由其持有或控制的他人账户内,共计骗取三被害人人民币335 689元。
被告人张某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未追回赃款给相关被害人。
三、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诈骗罪的犯罪特点在于被害人众多,被告人归案后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掌握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为获得较轻的处罚,通常会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可以发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及所有询问笔录,通过信息对比,可就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部分以自首论做为辩护重点,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以自首论,可降低半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