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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6-09-23    作者:党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6日,李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打电话报警。后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司法鉴定,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2月18日,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因犯间歇性精神疾病被取保候审,后被检察院指控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判】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点评】
       案发时,李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远高于醉酒标准,故醉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焦点是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不是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该车是由动力装置(电动机)驱动,具有三个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可以判定为机动车范畴。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李某危险驾驶罪成立。
?       如今,电动车成为许多人的代步工具,酒后驾驶电动车时有发生。而据了解,目前马路上行驶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大部分属于机动车范畴,笔者也曾经处理过一起交通事故中,二轮电动车也被鉴定为机动车,故提醒大家,为了自己,更为了别人,喝酒别开车,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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