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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单义律师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贵州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9月,铜仁市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购买深圳市中金岭南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丹霞冶炼厂的硫精矿(属于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高温烧制脱硫加工,生产硫酸和硫精矿烧渣。在生产过程中,湘盛公司未采取任何安全处置措施,露天堆放生产废渣,雨污分流不彻底,且擅自在冷却池设置排污暗管向外环境直接排放生产废水,该生产废水和废渣淋溶水致使厂区周围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土壤中铅、锌、砷、镉、汞等重金属呈不同程度超标。现湘盛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依法提起公诉,但经检察机关委托环保专家现场调研,该公司仍然存放有大量不合格的原料,废渣堆场中堆积有大量的废渣,且尚有大量废水(废渣淋溶水或厂区场地淋洗水)直接外排,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尚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3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益诉讼案件有关管辖的规定对该案立案审查后认为,湘盛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对周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铜仁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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