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强奸案,二审发回重审改判侵犯他人住宅罪,庭后总结反思
于某强奸案,二审发回重审,庭后总结反思
基本案情:于勇与郑某某系情人关系。2003年10月8日晚23时许,于某酒后给被害人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未接,于某遂来到郑某某房前,敲击郑某某的房门,擅自闯入郑某某的住宅,与其发生争吵,并厮打,于某打了郑几巴掌,把郑系在腰间的钥匙串抢过来打在其大腿上。次日,郑某某丈夫王某告发于某强奸郑某某。
评析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一会说是案发当晚被强奸,一会说是案发后第二天发现自己被强奸。并且承认与于某是情人关系,案发前曾多次发生过性行为。被害人家中床单上遗留的生物精斑是于某所留,该精班是当晚留下的之前留下的,无法作出解释。医院病历仅能证明被害人身体表面的伤痕,并没有对其下体及体内进行检查。一审草率认定构成强奸罪,在被发回重审后,不仅没有对先前的证据分析根源,又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他人住宅罪。如此反复,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在本案当中,对证据的责任意识令人担忧。
本案一是证据取得不规范,不能有效完整证明案件的发生过程的案件
二是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三是现场勘查没有详细记载案发现场的完整面貌,物证没有提取;四是提取被害人内裤等物证是在案发后一个月才提取,证明力不强;五是提取精斑没有作出合理排除是案发时所留下,还是案发前所留下;六是案发时被害人房间的门锁完好无损,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强行闯入被害人房间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