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巨额债务,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民间借贷,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巨额债务,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7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
代理人:刘丹,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原审被告:韩某
原审被告:裴某
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韩某、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代理律师刘丹认为:本案涉及借款金额为184万元,数额巨大,虽然裴某自认收到部分借款,一审仍应对支付借款的行为等进行审理,依法裁判。同时,一审认定张某曾于2011年1月1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是否准确。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借款金额为184万元,数额巨大,虽然裴某自认收到部分借款,一审仍应对支付借款的行为等进行审理,依法裁判。同时,一审认定张某曾于2011年1月1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是否准确,此次发回重审应当一并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回上诉人董某。
审判长 赵钺
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
代理审判员 刘鹏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