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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与周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饶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郑鹏,务工。 委托代理人吴小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仕洲,务工。 原告郑鹏与被告周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应魁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鹏的委托代理人吴小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仕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鹏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周仕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仕洲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归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 被告周仕洲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周仕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该款经原告催取多次,被告避而不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郑鹏提供的借条、被告李周仕洲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据证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郑鹏要求被告周仕洲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仕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鹏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周仕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应魁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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