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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夫妻间保证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0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1年林某与何某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然而随着物质生活逐渐富裕,林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何某得知林某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并在8月的一天因故提前下班在自己家里将林某与王某(女)逮个正着。何某提出离婚,林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何某写下保证书:“我保证和何某合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何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但林某不思悔改,不到两个月又因嫖娼被治安处罚。何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全部家产判归自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保证书是否有效?在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显失公平,不应被采信。林某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使林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故不应予以认定。对何某索要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有效,应该将林某与何某的共同财产全部判归何某所有,并应支持何某请求判令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保证书是林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林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在何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时自愿向何某写下这份保证书,表明林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是有预见。何某并没有对林某采取欺诈、胁迫,林某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保证书。因此,该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况且林某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并非生活无法保障。所以,法院应该将林某与何某的共同财产全部判归何某所有,同时支持何某请求判令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伊泽栋 罗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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