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政府机关给法院出具的证明和说明不算具体行政行为(转载)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张书正律师
在法院处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常提供政府的相关权证、文件作为证据。例如,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常向法院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以证明相关权利和事实。但是,如果相关材料对某项事实的描述模糊或者字面上发生歧义,那么法院则会要求相关政府机关对该内容出具证明或说明把相关事实说明清楚。
    房地产纠纷中就常常发生这种情况。例如,甲乙双方土地相邻,各自都有土地证并且都认为某部分属于自己的土地范围,而土地证本身对土地范围描述模糊,法院无法辨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则可能要求国土局出具说明并描述清楚两本土地证的范围。法院取得国土局的说明后,即按此进行判决。这时败诉的一方,则可能认为就是因为国土局的说明才导致自己败诉认定国土局的说明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国土局的说明。
    由于类似前述国土局证明等均属政府机关履行证人的义务,因此不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自然这种行为亦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说明或证明。
    不能撤销政府机关的说明和证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完全没有办法救济。由于颁证行为属于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颁证的违法性进行审查。如果颁证的行为与原来法院依据说明或证明作出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同的,相关受侵害的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