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体系的形成、特点及应用
发布日期:2004-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贿赂犯罪是典型的传统型犯罪,权钱交易为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它主要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及其介绍贿赂罪。贿赂犯罪在主体方面既有单位犯罪,又有自然人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关系。因此,这种犯罪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是由于这种犯罪具有属性因素,它不仅未能得到根本遏制,在有些地方、有些行业、有些部门诱发贿赂犯罪的因素还比较集中,有滋生、蔓延的趋势。究其原因,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既得性,行为主体是特殊群体构成,故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均较强。由此导致在收集证据上给侦查带来极大的难度。为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使证据形成体系和体现固有的属性,以便能有益于我们进行有效的应用。
一、证据体系的形成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事实。具体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确,证据是揭露犯罪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刑事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刑事证据在不同的犯罪案件中所体现的特性也是有所不同的,它具有与犯罪案件的性质不可分的逻辑性特性。就贿赂犯罪而言,贿赂物是贿赂案件中的核心证据,而要使贿赂物能作为直接的、直感的证据得以证实,恐怕并非易事,而必须要通过对其他属于刑事证据范围的证据进行应用,才能使揭露贿赂犯罪的证据形成其独有的个性证据体系。
笔者以为,要形成贿赂犯罪中的证据体系,必须要从这一犯罪的特性出发来梳理出这样一个证据锁链。众所周知,刑事证据的特性主要反映于两个基本方面。即:一是证据的证明力。就是对案件事实有着证明作用的程度之力;二是证据的能力,即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且这两个方面是刑事证据适用的基点,同时,对于证据的类别也是一个把握衡量的标准。刑事证据的分类通常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内容在贿赂犯罪中均是存在的。但较为突出和需要甄别清楚的,体现在直接证据和间接接证据两个方面,因为案件主要事实与证据是一种证明关系,而这种证明关系是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来作为联接内容的。从刑事诉讼的理论上来讲,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称为直接证据,而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那么,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怎样有效地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应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同时,也是建立贿赂犯罪中刑事证据体系的关键所在。
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它们均包含着言词和实物、有罪与无罪的证据,而在贿赂犯罪中比较突出的是"一对一"的证据处境,则需要我们在对直接或间接证据的应用上把握着一个要点,即以证据的真实性为主要点。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解决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证据的依据,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应用推定原则的依据。为此,在贿赂犯罪的证据体系上应设计既科学,又合符实际的逻辑结构。即重在直接证据——结合间接证据——用好推定原则—— 实行综合思维的质证。在处理受贿案件时,首先对能够直接证实贿赂犯罪的直接证据,无论是贿赂双方的口供,还是有关的实物证据进行重点论证;其次,对能够通过证据之间相互作用才能证实贿赂犯罪的间接证据,无论是传来证据,还是再生证据,进行有机的结合。再次,对能够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充分证实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口供还是无罪的口供,进行严密的推定。最后对能够证实贿赂犯罪的全部证据,无论是有罪、无罪证据还是直接、间接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质证。以便充分发挥证据的全部潜能和作用,体现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形成证据的完整体系。
二、证据体系的特点
在贿赂案件中,由于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在直接证据的收集中难度颇大,因而不易获取。但如果把所有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把从不同侧面分别证明与案件有关的各个局部或个别情节的多个间接证据串联起来,使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相互作用,环环相扣,节节相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这样就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事实上,在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中,往往是那些看似琐碎极易忽略的片言只语,然而却能起到证据间的联接作用,从而形成强有力的证据体系,是对付贿赂犯罪嫌疑人不供、谎供、翻供的有力武器。此外,"个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常使侦查人员感到棘手,尤其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可靠性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但是只要重视和应用好"个证"的价值,并且充分发挥"个证"的作用,往往是证实和揭露贿赂犯罪行为人作恶犯科的关键。
在贿赂案件中,根据以往的侦查实践,笔者认为,对间接证据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譬如,再生证据就是必要一类证据,在贿赂犯罪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因而必然会针对侦查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这主要表现为订立攻守同盟,收买威胁证人,隐藏销毁罪证等方式方法,而这些反侦查活动必然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留下痕迹和线索,因此这些痕迹和线索就成为收集再生证据的突破口。只要我们加强对这些反侦查活动的证据收集,形成再生证据,同样可以获取贿赂犯罪的主要事实。从性质上说,贿赂案件中的再生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但其却有较大的证明效力。再生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贿赂犯罪发生时犯罪的主要事实。但它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为掩盖贿赂犯罪而留下的一些痕迹。在收集证据时,既便是主要物证、书证已灭失,但运用侦查手段,及时掌握并固定贿赂犯罪行为人为掩盖犯罪真相而产生的再生证据,这些再生证据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贿赂犯罪行为人有罪的有力证据,从而开辟了新的侦查途径,这一点已在侦查实践中得到证明。
在贿赂案件中,证据的数量有多有少,作为某一个证据而言,它们既是一个个体,同时它们又是组合在一起,这是贿赂犯罪中大量间接证据的存在并形成证据体系的内容条件。在贿赂犯罪中,其案件发生和变化的全过程是一个整体,而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也就是必须由表明案件发生和变化全过程的证据组成,只有它们互相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构成一个案件的证据整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体系首先是一个整体。
每一个具体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刑事案件证据的整体相一致,才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所以,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都是与案件证据的整体相联系的,同时,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个证据,只反映了案件的某一个侧面或某一节事实,而不是案件的全部。如贿赂物作为物证只反映了贿赂双方在收受财物上的一致;再生证据只反映了串供或销毁证据的事实,而不是贿赂犯罪发生的全部。因此,不能夸大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案件证据,这是在侦查工作中应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由此可见,案件证据的整体性,不仅指案件的各方面和各种证据组成一个证据体系的整体性;而且还指每一个案件证据与案件证据整体相一致的整体性,案件证明的整体性是证据体系的一个重要属性,把握住它就能防止侦查中收集证据的片面性。
其次,作为证明贿赂犯罪事实的证据体系,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贿赂犯罪中的各种证据,它们各自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程度与案件本质内容的多少是不同的,因而形成案件证据的层次性。在反映贿赂犯罪发生发展的程度上,有的证据深一些,有的则浅一些,在反映贿赂犯罪主要事实方面,有的证据反映贿赂犯罪的现象,如再生证据。有的证据则反映了案件的本质,如行贿人的口供、书证、物证等;有的证据反映案件本质内容多一些,有的侧少一些;有的证据直接反映案件本质内容,有的证据则间接反映案件本质内容。从贿赂犯罪来看,反映案件本质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表明行贿、受贿的行为是否发生,犯罪主体是否成立,这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基本证据。在此基础上,受贿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确定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方面的证据,较之于第一层又深了一步。因此,贿赂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层次性反映了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因为,人们对案件的认识是有层次的,并非在一个层次上就可以认识案件本质,必须根据案件本质事实逐渐暴露,不断地认识案件本质。
第三,贿赂案件证据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案件中的行贿人、受贿人、行贿事实、受贿事实、贿赂物、时间、空间等方面的事实和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网络。这种复杂性不仅表现在行贿人、受贿人、贿赂物、职权与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证据的交叉,而且还表现在主要证据与非主要证据之间的交叉联系。不同层次的证据之间的交叉联系,各种原因和结果的证据之间的交叉和联系。
从证据体系的整体性、层次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可以看出,证据体系具备了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基本要求,既证据确实、充分。贿赂案件中的证据体系不仅强调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经查证均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证据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对案件事实具有充足的证明力,形成了认定贿赂犯罪事实发生的充分根据和理由。
三、证据体系的应用
证据体系的形成及特点决定了它在复杂贿赂案件中的作用,但如何才能使证据体系在贿赂案件侦查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有利打击此类犯罪。下面结合司法实践,介绍一起应用大量间接证据形成证据体系,最终定案的受贿大案。
被告人翁国钧,原系上海新沪钢铁厂经营计划科运输计划员,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厂钢材发运及委托承运等职务便利,将20多万吨钢材的运输业务委托由行贿人蒋某承包的运输单位承运,从中以收取回扣的手法非法收受蒋某贿赂款人民币32万多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在侦查中取证难度颇大,翁国钧到案后,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且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权钱时间均是在翁国钧的家中或在附近的咖啡馆,翁蒋在送钱、收钱时均心照不宣,并无任何记录,加之行贿人因行贿数额大,次数多,有些具体情节难以认定,这就使本案在证据方面形成"一对一"局面,而且在侦查阶段我们还接到翁妻从香港寄来的证明材料,证明翁家的钱财系从香港寄出,这份材料虽给侦查工作增加了压力,但我们仍坚信翁涉嫌贿赂犯罪。那么,究竟如何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呢?我们一方面加紧对翁国钧的审讯,另一方面将大量的经历放在收集其他间接证据上,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
(1)、翁被捕后翁的儿子从国外回沪,到处活动,通过关系找到了当时看守所管教干部周某和俞某,并为其串供提供了便利条件。周某和俞某一共三次为翁某带纸条、口信给翁国钧,商量串供一事,这个情况及时为我们掌握。通过对翁国钧的审讯,我们了解到翁家父子为掩盖犯罪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成为证明受贿犯罪事实存在的再生证据。(2)、行贿人蒋某曾供述去翁家送钱时曾有几次碰到二、三个女人,但具体姓名、职业等不清楚,这一点引起了我们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翁国钧虽然年龄较大,但喜沾花惹草,与数个女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为证实蒋某的供述,经过审讯、搜查、走访,我们掌握了与翁有染的数个女人的基本情况,为获取间接证据创造了前提条件。(3)、我们找到了这几个女子,其中一个裘某在证词中讲到:"翁不止一次告诉我,他赚钱很容易,一个月总有一万多元,他手中的权很大,一个图章一盖钞票就来了。"这说明翁的收入不正常,因为其月收入只有几百元。(4)、裘谋还提到:经常到翁家的客户有一个姓蒋的,以前我在翁家碰过面,40多岁,中等个,皮肤黑黑的,性格很内向,我曾替他沏过茶。后我们带裘进行辨认,此客户就是蒋某,从而使的蒋的供述得到印证。(5)、翁国钧另外一个情妇唐某在证词中提到:翁在与其交往中,曾送过一些东西给她,并曾调换过一些港币、美元,且翁还讲到家属均在国外,他们出国的费用均是翁所提供。翁某月收入不高,但其花费甚巨,其收支极不平衡。(6)、翁的情妇张某作证:在八九年国庆前后去翁家时,他家正好有客人在,此人50岁光景,个人不高,看上去比较斯文,我去之后,他们就不说话了,此人走时在桌子上留了不少农副产品。另有一次,我去翁家时见床边有厚厚一叠人民币,翁说是人家送的,人家会将钱送到我家里来。后经辨认,送钱物者就是蒋某,这又一次印证了蒋某的供述。(7)、翁某情妇刘某作证:我曾经问过翁国钧,人家都说你们经营计划科很有花头,那么,你们外快多不多?翁回答说:每个月都会友一笔固定收入,比工资多得多……这说明翁又利用职务便利拿回扣之嫌。(8)、翁的同学黄某作证:我到他家去时,发觉他家条件非常好,就问他怎么有这么多钱:他说在厂里搞供销工作,业务非常忙,经常有人要求他,也经常有人给他送钱物,自己现在钞票多得用不光……这说明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翁收受贿赂数额巨大。(9)、翁国钧到案后曾辩解说,其家中搜出的几十万元财物均是其在境外的老婆和儿子汇来的。为此,我们去邮电部门专门作了调查,负责翁家地段邮政汇款的邮递员透露了这样情况:翁家的邮件、汇票并不多……而且在翁国钧被捕后的一个星期,其子翁豪找到该邮递员了解有关国外汇款到境内的有关事宜……这说明翁的辩解是虚假供述,意图掩盖受贿犯罪事实。(10)、管教干部俞某与周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待了翁豪要求他们为翁国钧串供提供地下航线的犯罪事实。(11)、翁豪本人到案后也交待了他们父子二人是如何商量掩盖数十万贿赂的犯罪事实。(12)、行贿人蒋某昌市合作伙伴到案在证词中谈到:"在蒋的业务开始的一个月后,蒋在办公室告诉我:说翁国钧要我们将他发运给我们的广东一带的海运业务接每吨二元的价格给他好处……我听后对蒋说,这事你看着办好了。"大约在90年初,蒋某又来告诉我,翁国钧又要将江浙一带的运输好处从1元上升到1.5元,其胃口很大……".这类证言佐证了行贿人蒋某的供述,增加了证据的可信性。(13)、蒋的老婆张某作证:蒋调入了海联初期,不仅不向我交钞票,反而问我要钞票,而且数目每次都是数千元,为此,我追问他,他被逼无奈才告诉我,业务都是新沪钢铁厂翁国钧给我的,我要负回扣给他,如不给,就拿不到业务……这证明蒋某为得到业务增大量行贿翁国钧。(14)、翁豪曾交代其父在其去香港是曾交给他美金、港币共数万元要带给其在香港的姐姐翁琳,这说明翁国钧手中确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15)、有书证材料显示:在翁任计划运输员期间,新沪钢铁厂相当的业务量集中在蒋某承包的公司,且运输价格高于其他单位的同类业务的价格,以能间接证明翁可以利用抬高运输费,从中牟取差价的可能性,否则,没有经济利益,翁不可能如此操作。
本案在侦查中收集到众多的间接证据,并归纳为上述15个方面,且这些证据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即翁国钧存在利及职务之便,收受大量贿赂的犯罪事实,这些大量的已知事实形成了一个承上启下的证据体系,而后这些间接证据之间互相形成一致具有排他性,这样,即使在被告人本人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也可以以此证据体系来认定案件事实。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是我们侦查工作所要实现的一个主要目标,要完成这项工作,有必要花大力气把工作重点放在收集各类证据上,尤其是不能放过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间接证据上,同时要对案件中所收集到的形态各异、证明效力不一的各类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只有形成相互联结相互印证、相互作用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我们的全部侦查活动也就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