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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0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特别是《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书记员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现存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具体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笔者试结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现状,就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书记员队伍现状及困难

  以襄城法院为例,目前该院共有非聘用制书记员共有46人。非聘用制书记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33人,大专9人,中专以下4人。由于该院办公经费紧张,未聘用书记员。因配套措施不完备,单独序列管理存在难度,未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单独管理考核。

  (一)书记员专项编制落实难。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归地方编制委员会管理,受地方政府财政限制,很难增加编制;受法院中层领导职权限制,设立书记员专门管理机构也不现实。

  (二)聘用制书记员实行难。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工资和待遇等问题很难确定,并且由于聘用制书记员缺乏晋升途径,影响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队伍稳定。

  (三)书记员专项资金保障难。无论是全供事业编书记员还是聘用制书记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往往得不到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增加了法院的经济负担,给本就紧张的法院财政状况雪上加霜。2007年初,为环节经费压力,我院一次性辞退了劝募25名聘用制书记员。

  (四)是对书记员单独序列分类的管理难。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和性质不尽相同,有的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的是部队转业安置的、有的是从其他单位选调的;从人员编制看,有行政编制的、事业编制的。由于上述书记员构成的复杂性,要对他们全部统一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五)书记员招录方面,法院已经意识到聘任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不招考书记员职位而改招审判工作人员、办公室科员等。而招考过来后,实际上从事的就是书记员的工作。因而,书记员聘任制就名存实亡。

  二、书记员队伍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确定书记员专项编制。书记员身份应与法官身份严格区别,把书记员编制确定为全额拨款事业编。

  (二)明确书记员编配。书记员编制配置应与法官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每个合议庭至少配备2名书记员,每个业务庭配备内勤书记员1名,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三)细化书记员分类管理。在书记官处的统一管理下,建立条块结合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按照业务性质针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的书记员设立专门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调配。

  (四)加强对书记员保障力度。是要尽快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以保障职业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解决书记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上级法院应加大协调力度,促使地方政府落实对书记员的专项保障资金。

  (五)建立健全书记员的组织管理机构。目前,多数基层法院没有也不能建立起书记员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实行审判员、书记员一体的管理模式。因此,在书记员处内设置两科一室,两科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且职级职位都要相配套,不仅要提高书记员的经济待遇,更重要的是提高书记员的职级待遇,要重视、关心、培养书记员,使这支队伍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六)尽快实行法官助理制度。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书记员作为法官助理,这样既能调动书记员的工作上进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同时又能为法官队伍培养后备力量。

  (七)加强书记员培训力度,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近年来,河南省省法官培训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书记员的培训工作却基本陷于停滞,因此应严格落实书记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书记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八)严格公开招聘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聘业务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的书记员,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实行招聘制。根据聘用要求,就聘用期限、工作任务、要求、报酬及奖励条件签订合同,以切实解决书记员不足的矛盾。(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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