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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对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承载着为法院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的具体运作、经费物资的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方面面。长期以来,由于受制于传统的封闭性管理体制的束缚,至今仍然沿袭着以行政化手段为主要管理方法的落后机制,加之专业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缺乏,检查监督职责不清,司法管理制度缺失和不规范,严重制约着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因此,如何搞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从功能上有广狭之分,从广义上来讲,一是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我们称之为事务性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如立案、裁决等具体事务;二是与人、财、物直接关联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我们称之为政务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如人事管理、财物配置等。因此,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为法院决策机构高效有序运转提供机制保障。决策机构是一个组织的中枢神经。法院工作目标能否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而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则决定于依靠一系列规章制度确定的严密的运行机制。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行政管理机制,细化其工作流程,并使之有效运转,决策机构的各项决策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和落实,决策机构才不会成为被架空了的“司令部”。因此,行政管理是将决策机构的意志转变为具体行动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手段。

  (二)为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提供组织保障。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是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的根本任务。法院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因此,法院的人事管理,一方面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那些政治坚定、精通审判业务、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做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另一方面,还要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激励机制,正确运用各种激励方式,坚持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保护干警的首创精神和进取精神,使干警才有所展、力有所用、劳有所得、功有所奖、难有所问、需有所帮,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求。

  (三)为完成法院各项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所谓物质保障主要包括一定的办公场所和审判设施,必需的办公用品和物质装备,以及为广大干警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等。人民法院的后勤管理就是要建立起科学的后勤管理运行机制,使法院人财物以最佳的方式结合,发挥其最大效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设施与装备管理,是要突出抓好的两项重点工作。后勤部门必须事先安排好干警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安排好职能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的办公、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发挥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当前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职能交叉。当前基层法院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没有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靠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三至五个层次,效率低下;在职能上,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单位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相关专业人才奇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一批擅长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同时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缺乏相关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三)行政管理制度不配套。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规章制度。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工作没有秩序,考核没有标准,奖惩不能到位,使行政管理处于一种紊乱状态。

  (四)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行政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对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要面对现实、面向社会,采用市场化管理的方式进行运作,方可提高其效能,而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来维系,要将行政服务职能从现行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优质性的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实现管理运行社会化、企业化,只有这样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行政管理工作要精心安排,合理配置人财物的比例和比重,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注重学习和掌握司法管理科学,掌握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律,讲究管理的方式方法,用科学管理保证领导决策的落实。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1、规范化。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行政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2、程序化。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行政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3、制度化。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行政管理人员。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的专用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行政管理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职称,司法秘书工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党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党性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行政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清除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

  (三)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行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而从未对法院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行政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管理事务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不断加重,加之在编人员少,法院和基层法庭为弥补力量,减小压力,从社会上聘请一部分临时工来充实法院的一系列工作,但由于存在临时性的观念,难免在聘请人员上存在一些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行政管理上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全面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五)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司法行政管理措施。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行政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1、强化管理措施。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台一系列完善的司法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的管理做法经验。2、处理好管理和服务于审判的关系。在整个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好管理和审判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强化管理要以效益,也要从服务审判工作要效益,要突出管理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3、加强上级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下级法院行政性事务进行检查监督,进行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便于整改提高。(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吴秀荣 姜怀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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