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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之商业秘密举证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余谭生律师

凡事谋定而后动,徐如风,疾如雷,一战而胜。然若定谋即无的放矢,甚至于南辕北辙,那据此而做的所有努力,无异于缘木求鱼,其结果可想而知了。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薛红武、王琳、左贵生、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之抗辩策略,为初入法门的后辈青年律师们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海南汽车展销会(以下简称车展)由诚禾公司等在2007年9月发起创建,2007一2012年六届车展均由诚禾公司独家策划营运。2012年,海南日报广告中心(以下称广告中心)对第七届车展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进行公开招标。2013年6月14日,如今公司制作《第七届海南汽车展销会策划方案》并向广告中心递交。2013年8月9日,广告中心与如今公司签订《海报集团2013金秋车展全程策划执行合同》,约定广告中心委托如今公司全程策划执行“海报集团2013金秋车展”。尔后,诚禾公司认为由薛王左三人组成的第七届车展招标项目组,利用业务处置权,披露、使用和允许如今公司使用诚禾公司2012年第六届车展投标书和2013年第七届车展前期方案以及投标书中招商套餐、报价方案、组展节点和客户名单,侵害了诚禾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定如今公司中标,致使诚禾公司运营车展机会消灭,给诚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将薛红武、王琳、左贵生、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现该案已二审审结。(注:诚禾公司明确四个被上诉人共同侵害其商业秘密点为:1、车展特装展位招商套餐报社版中展位与广告配送比例8:2;2、第七届车展投标书中核算的报价方案。)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就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实践而言,若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获得合理赔偿,须得证明三点:第一、其被诉标的指像当属商业秘密:第二、被诉者的行为当符合一般的侵权要件;第三、须得确定所请的损失合理。此三点,缺一不可。本案中,其焦点亦无外乎于此:一、诚禾公司所诉的商业信息(即车展特装展位招商套餐报社版中展位与广告8:2配送比例以及第七届车展投标书中核算的报价方案)是否为商业秘密?二、四被上诉人是否侵权?三、四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诚禾公司请求的各项费用。然而纵观案件过程,乏善可陈,只能“拈花一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or“一叶障目,顾此失彼”
  如上所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当齐聚三要件,具体案件中虽有重点,却不可罔顾。本案中,三要件的证明仅见其一,即通篇旨在证明诚禾公司所请的商业信息当属商业秘密,而遗漏了其他重要要件。
 “证据不仅要齐全,还要以合理方式展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司法实践中,常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概括为四个点:非公知性、实用性、价值性以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收罗证据无疑要从此四点着手,无关证据无需搜集。而此案中,多见被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此外,更高层次要求便是证据展现,本案无关证据如此之多,合理展现当属笑谈。
  律师建议:“墨守成规”,即按案件的法定要件着手,为广大青年律师的准则,亦为广大客户检验律师水平高低,择良相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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