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第3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伤害案件都各有原因,有的是被告人单方面行为所致,有的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行为所致。如农村争水、争地、争动力,导致的邻里纠纷。有的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被告人盛怒之下,将其伤害。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赔偿带来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 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 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 性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 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 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两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如:王炳义故意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王炳义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一天下午,被害人与王炳义家单过的儿子产生矛盾。便带领10多人,手持刀、棍等凶器,找到正在家里打牌的王炳义,见面就打,王炳义迫于无奈,从地上拣根木棍,将被善人头部打伤,致其轻伤。对此案的定性就是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不同类形,分别对待。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如董文安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董文安家中盖房子。购买被害人的楼板断了两块,要求调换。被害人说楼板是因上楼板技术不行,上断的。瓦工头董文户说是楼板质量问题。便引起争吵,被害人就用砖头砸董文户。被告人董文安见状,‘便从地上拣起一根做门边带钉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其重伤。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从轻判处被告人董文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 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 视情况而定。(1)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 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 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对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即使双方量刑有轻有重的话,那也是因为各自犯罪性质本身所决定的。(2)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伤害行为。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程度比较激烈,被告人实行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依据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公正处理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应依据我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不定期错责 任,按照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 任,这样才能公平合理。
因此,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我们不仅要严厉惩罚犯 罪分子,而且还要正确分析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才能正确的定罪和量刑,保证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建议立法机关能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大小,以及如何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赔偿数额,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