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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作用
发布日期:2009-01-08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一般的当事人不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其亲人或朋友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拘留或逮捕的时,不知道什么时候聘请律师以及被聘请的律师在每个阶段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的工作方式工作重点不同,现在我给大家谈谈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维权服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第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以上是我刑事诉讼法等关于律师在公安阶段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所以如果您的亲人或朋友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拘留或逮捕的时候,不要着急,尽快委托律师,让被委托的律师到犯罪嫌疑人关押的看守所及时了解案情,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是否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有了疾病能否得到及时的治疗,能否处分与刑事无关的民事权利等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作者:董艳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
手机:13526816702   电话:0371-66392000传真:0371-66392000
Email:dyli12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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