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硝烟的较量——侦查阶段律师实务启示录
发布日期:2010-02-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个人一旦被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标签上了一个可能与公权力对抗的符号。在有罪推定根深蒂固的国度,无疑是掉进了火坑。但是,中国法治在进步,在国家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无疑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大的帮助。然而,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不得不让我们用理性的眼光来审视和思考这深层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较97年以前的旧刑事诉讼法提前了律师介入的时间,扩大了律师权利,然而,我国还不是完全法治的国家,国家在立法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还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十分有限。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其辩护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律师难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许多人忽略或轻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不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既花钱又得不到实质性帮助;一些司法界人士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案件,起不了多大作用;而有些律师无奈,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受很多制约,不愿在侦查阶段介入。
难道律师在侦查阶段真的无用武之地吗?难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无法保障吗?实际上,我们多年的办案心得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侦查阶段是化解犯罪嫌疑人刑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执法者,在侦查阶段掌握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力,不免带上有色眼镜看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多,侦查部门人员缺乏,办案人员急于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以尽快破案的情况下,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会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方面证据的忽视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乃至人身权利的轻视。而律师的介入,无疑能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自己享有的法律权利,更好地保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意见让侦查机关全面审慎考虑案件全局。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对人权给予越来越多关注的今天,律师的介入是必要的。
那么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我们知道,案情各异,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各不相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案件的方式一模一样,这样是不切实际,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极不负责任的!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特点展开律师工作。但总的办案思路,还是有以下几点。
律师应争取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拒绝、阻挠、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甚至在会见前警告,会见中干扰,会见后追问,使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交谈毫无保密性可言,更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过重。有睿智、有水平、有责任心的律师即使遇到这样的问题,也会巧妙地通过一些技巧避免侦查人员打扰,用隐蔽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从而达到会见沟通目的。
律师应利用公关手段,提供律师意见,让侦查部门审慎全面考虑案情。律师可以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与地位,了解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侦查活动的进展,侧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方面证据和情况,并就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意见向侦查机关有关人员及部门甚至检察批捕部门交涉与沟通,从而为侦查部门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意见,使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免于处罚等情况及时作出决定,使犯罪嫌疑人尽早从刑事危机中解脱出来,同时及早纠正侦查机关办案的失误,避免错捕错诉。在现行“谁主办、谁负责”的错案追究制度下,只要侦查人员不雾里看花,只要侦查人员擦亮那双富含理性的眼睛,都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避免办成错案冤案,避免日后追究错案责任的出现。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于一些查明事实、明显无罪的案件,我们就应该展开激烈的抗辩,据理力争;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则应进行巧妙的斡旋,有效的协调,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对于一些有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则提供事实及理由,争取得以采纳,从而为之后的刑事辩护铺路。
介入要选择适当时机。在侦查阶段,并不是任何律师在介入侦查阶段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则游刃有余展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多年的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使律师具备敏锐的触觉、熟练掌握介入时机、提供适当的律师意见,还通透政法各职能部门办案审查批准等权利与职责。没有一定水准、连政法各部门职权都搞不清楚的律师是难以发挥、难以摸着门路的,从而难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经验的律师会选择在刑事拘留期间就开始介入。在侦查阶段,律师侦查机关掌握对查清案情、收集证据、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立案和移送批捕的裁量大权,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不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无法进入审判阶段。同时,根据案情的发展,事先考虑到案件极可能移送批准逮捕,事先发函给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供律师意见,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前促使检察人员理性公正地全面了解审查案情。如果提请批准逮捕后再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就算侦查与检察两部门都接受律师意见,在可放可不放的情况,因为涉及到两个不同部门不同利益关系,都不会轻易作出放人决定,因为批捕又放人,不是摆明了自打嘴巴吗?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甚至在一定程度影响到责任人的仕途。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会选择在最佳的时机化解当事人刑事危机,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我们接手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已被无罪释放或以取保形式释放,如东莞黄x志故意伤害(致死)案、番禺谭x坤职务侵占案、 花都陈x广盗窃案等等。这些案件并不是在法庭硝烟中胜出,而是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的硕果。所以说,在刑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律师介入越早越好,不必等到法庭硝烟中争取。
【作者简介】
王思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法学硕士,中山大学等名校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以“金牙大状”闻名于内地、港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