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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法院调解获九级全额赔偿,并保留后续诉讼权利
发布日期:2016-08-03    作者:黄思君律师
20161107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闽D2985B号车辆,与原告康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康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伤情较为严重,并且存在右股骨头坏死或者骨不连的可能。
康某某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父母,下有嗷嗷待哺小孩,事故导致康某某只能卧床在家休养,面对如此窘境,康某某特求助于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够为快速为其争取到足额赔偿款。
接到案件后本律师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快速的能拿到赔偿款项的方式必然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调解。然而,根据厦门保险行业的惯例,直接与保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一方,一般拒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也可能“打折处理”,这样一来,康某某所能获得的赔偿款将减少很多。
考虑到以上因素,本律师当即决定先行提起诉讼,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若能够在诉前进行调解,也会大大削弱双方不对等的地位,调解空间较大。
于是,本律师迅速于2016518日将案件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且考虑到当事人家庭经济较为紧张,也特帮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果然不出本律师所料,庭审前大家均有调解意向,保险公司也一改最初态度,从原来的只赔偿二十万余元,到现在认同我们的大部分赔偿项目,共计三十五万余元此时本律师凭借多年庭审经验以及丰富调解经验,将调解赔偿款项争取到最高,被告方也同意了残疾赔偿金全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赔偿的方案。在本律师的不断争取下,最终也同意原告康某某保留未来股骨头坏死或骨不连等伤情的后续诉讼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情况下,首先,赔偿金额必然会减少,但是减少多少还需看各方本事。其次,保留后续诉讼权利是较少的,因为调解属于“一刀切”的模式,一般经过调解后各方权利义务即终结。而保险调解最大优势在于获得赔偿款时间比等待判决来的快。如何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处理案件,也是一门学问。
本案在绕开调解的不利方面,即能够保证高额赔偿款和保留后续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又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取得赔偿款项,可谓双赢。
附调解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理赔手稿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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