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争议律师: 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110网律师

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1.在校生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校生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法律权益如何保护?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件,故应视为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协商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由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学生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劳务,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