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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是否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1.在校生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校生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法律权益如何保护?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件,故应视为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协商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由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学生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劳务,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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