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日期:2016-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适用主体: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适用条件:

  ①逾期未缴;

  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

  (3)内容: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