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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件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日期:2013-06-17    作者:110网律师
二十二【借贷案件中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1]第二百二十七条[2]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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