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或经理)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
人事主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到底要不要支付其二倍工资,一直就很有争议,全国各地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甚至是同一省份不同市区的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裁判,本律师根据近期主办的几起相关案例以及各地司法实践来谈谈如果劳动者本身处于人事主管的职位,那么公司到底要不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支持的观点无非就是,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区别对待。即使人事主管的本职工作即为负责与公司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失职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仅是公司内部事项,不能免除公司的相关责任;或者人事主管无权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未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支持二倍工资的案例索引: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二审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提字第00039号再审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46号再审裁定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57号二审判决书等。
而不支持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则认为人事主管属特殊群体,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其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存在过错,更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得利。且人事主管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其深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故意规避签订。
不支持二倍工资的案例索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34号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516号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如果劳动者本身属于人事主管,在各地司法实践如此不统一的情况下,要如何更好的避免败诉的风险呢?主要从以下三点来规避: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于人事主管本人而在于公司;
如果劳动者本身属于人事主管,表面负责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由于公司管理过度集权,没有实际权力(例如没有掌握公司公章、需要上级批准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上级迟迟不批等),公司除了与人事主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与其他员工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仅与部分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于人事主管本人。
2、人事主管已经向公司提出要求规范公司人事用工制度的议案,且有证据证明。
如果在人事主管本身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管不同意与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与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事主管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形式向公司发出规范公司人事用工制度的议案,或者口头提出议案时现场录音录像,也可以证明曾经向公司提出过要求。
3、人事主管没有故意规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向公司发出催告,且有证据证明。
因为人事主管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为避免公司主张人事主管存在故意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此时如果公司不与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要经口头请求外,还应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最好是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发出),来证明人事主管已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即使各地法院对人事主管是否应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态度不一,但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如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公司与人事主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确实不是人事主管造成的,且有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话,相信法院还是会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人事主管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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