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合同吗
基本案情:李某2006年7月进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在人事部门,后因工作较好,被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依法受理。
本案中,李某系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李某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李某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律责任。现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所负责部门已与该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在故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理应得不到支持。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