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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6-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经过审理,处理如下: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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