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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5-31    作者:张国权律师
   赵X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2年,上诉人的父亲赵X将自己的房屋依法登记,并办理了房产土地证(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XXXX)。1997年父亲赵X去世后,被上诉人赵XXX就占有该房屋至今。上诉人赵XX认为,父亲在世时一直由上诉人赵XX赡养,父亲去世后,其父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上诉人赵XX的三个姐妹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因此父亲的遗产应该由上诉人赵XX和被上诉人赵XXX共同继承,上诉人赵XX享有该遗产的二分之一的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平房不是原告父亲的遗产,原告请求确认对赵X平房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修建后的平房是否是遗产,上诉人是否享有继承权。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虽然政府给赵X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由于该土地系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故其不属于遗产,依法不能继承。对于上诉人诉请的赵X生前居住的两间瓦房,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瓦房系赵XXX所建,赵XX称自己也出资建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改建后的平房也不能认定是赵X的遗产。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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