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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优先:德国青少年犯罪追诉原则
发布日期:2004-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德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青少年犯被限定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判例界定有青年成年人的概念,即年龄已满18周岁不到21周岁的人,对这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适用那些专门针对青少年犯制定的刑事法规。所谓特定情形,是指该青年成年人的成熟程度与青少年相似,或者其所犯的通常是由青少年犯实施的罪行。在司法实践中,大约有60%的青年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青少年刑事法规。

  因时帮教的起诉审理程序

  青少年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迥异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审理青少年案件的职业法官和起诉青少年犯罪的检察官要求具备教育青少年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不符合条件的法官和检察官不能办理这类案件。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检察官如果认为专门的青少年帮教机构已经对该青少年犯进行了充分的教育措施,有权终止诉讼程序,或者检察官有权在随后的庭审中建议法官终止案件的审理。

  青少年刑事法官有时行使与普通刑事法官完全一样的职权,如果该青少年犯犯有严重罪行,或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有严重的问题,就转而适用与成年犯相同的诉讼程序。一般不得延长对青少年犯的羁押期限,只有在无任何其他替代措施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审理案件,才能酌情延长对青少年犯的羁押。

  青少年刑事法庭协助机构在青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该机构的人员通常来自于青少年帮教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他们与青少年刑事法庭密切协调,在法庭审理程序中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向审判人员提供专家意见,以帮助青少年刑事法庭评估各种可能的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青少年帮教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执行绝大部分的教育措施,但该机构必须接受青少年刑事法庭的管理和指导。

  以教育为主的非刑罚措施

  在不足以对青少年施以监禁刑时,可对其采取一定的教育和纪律约束措施,这些非刑罚措施不属于刑事惩罚的范畴。

  1.教育措施。教育措施的目的在于帮助青少年犯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促进其积极接受教育,并保证其受到良好的教育。例如,专门的辅导人员将督促青少年犯参加社会培训班,尽量使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接受道路交通及驾驶方面的安全培训,以及参加其他法定的教育培训项目。

  2.纪律约束措施。当教育措施不能充分奏效,且监禁刑亦无法实施时,就可以考虑采取纪律约束措施。纪律约束措施包括:警告、赔偿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道歉、向公益组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最长为四个星期的拘留等等。

  教育措施及纪律约束措施绝大部分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施该措施的合理性、实施对象的个人背景和具体的生活环境等因素,由青少年法庭来决定是否使用这些非刑罚措施。

  与教育措施和纪律约束措施紧密联系的是优先原则。所谓优先原则,是指如果教育措施这种和缓的方法能够奏效的话,将被首先使用。一旦类似教育措施的非刑罚措施被实施,青少年法庭判处的正式的监禁刑将被暂缓执行。

  以矫正为主要目的的刑罚措施

  真正意义上的针对青少年犯的刑罚措施仅仅限于监禁刑。监禁刑最短期限为六个月,最长期限为五年,当然,对非常严重的罪行可以判处最长为十年的监禁刑。即使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青少年犯判处监禁刑,也必须考虑辅之以一定的教育措施,原因在于长期的监禁刑会产生诸多众所周知的弊病。如果判处的监禁刑在二年以内,在特定条件下,该刑期可以缓期执行,即:法庭认为,判处的刑罚已经给青少年犯足够的警告,并且相应的教育措施已经能确保其不再触犯法律。

  在对青少年犯执行监禁刑时要区别于成年犯。青少年犯的监禁刑须在特定的场所执行,如果与成年犯混监执行,至少须在特定的区域内服刑。

  总之,在对青少年犯的刑事追诉体系中,由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组成的教育措施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合理地利用青少年犯的空闲时间和发挥运动锻炼的积极作用,在矫治中也很重要。此外,一些特殊的矫正措施也被经常使用,例如,对有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犯施以心理辅助治疗,以帮助其克服心理偏差。

  检察日报·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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