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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盗窃案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案情陈述:
A因与他人再2015XX日,利用无线干扰器对他人财物进行盗窃,2016111日被刑事拘留,24日被逮捕。2016412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
争议焦点:
1.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
2.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结果:
    1.根据提供的证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因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A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1日起至2016710日止。)
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干扰器2个。
律师提醒:
   刑事犯罪需及时聘请律师应对,尽量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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