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借款纠纷案例分析
张X借款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许X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4年10月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于2014年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却拒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许X返还65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60000元是事实,5000元是约定利息。
争议焦点:
本金到底是65000元还是6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X向原告张X借款未还的事实,有许X本人出具的欠条为凭,许X本人也承认借款的事实。故法院对此予以采纳。被告辩称本金60000元,5000元是约定的利息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承认欠条中的65000元中,借款本金是61000元,4000元是约定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内的利息4000元高于24%的年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61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048元和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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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