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被辞退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可以索要赔偿吗?而劳动者在工作几年后,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这时候劳动者是否可以索要赔偿?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间被辞退,劳动者能否索赔。
约定试用期半个月,未满十天被辞退,有赔偿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实习期,但实习期不是必需的。约定有实习期的劳动合同,在实习期内,双方经过磨合,如果劳动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可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除工资外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当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或者因为生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自己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例如劳动者本人认为自己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仍被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类型的诉讼案件,一般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办法,即需要用人单位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或者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或者证明劳动者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这种情形下,法律能较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被辞退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被辞退前后的事实,如果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并且没有违反劳动纪律,那么可以通过上述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无理由辞退员工需支付两倍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和纪律被无理由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度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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