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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该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于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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