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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种做法。但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属人法原则,有时对本国领域内的交易安全不利,因为在本国人与外国人交易时,不一定了解对方依其属人法是否有行为能力。因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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